法制網訊 記者 薑東良 通訊員 王希玉 閆蕾 近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莘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石汝強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石汝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莘縣古雲鎮政府出資2134.3萬元與莘縣華祥石化有限公司投資成立山東省莘縣華祥熱電有限公司。2004年,在華祥熱電轉讓國有股份過程中,被告人石汝強決定將古雲鎮政府投資款由華祥熱電兩大股東華能聊城熱電公司和國電聊城發電公司無償使用,同時還在土地使用、稅收及電力銷售等方面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或幫助。為表示對石汝強的感謝,國電公司和華能公司於2006年至2009年間給予石汝強個人分紅190.807878萬元,石汝強予以收受。
  2010年10月至12月間,石汝強利用擔任莘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分管工業、外經貿局的職務便利,安排莘縣外經貿局外資科科長吳文中,以其實際控制的空殼公司莘縣華祥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偽造虛假申報材料,騙取山東省財政廳、發改委2010年新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2011年該專項資金到位後,除部分用於申報的莘縣一中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外,400萬元經石汝強安排挪作他用,其中350萬元用於其本人實際控制的山東魯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使用,50萬元借予莘縣北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原標題:山東省莘縣原副縣長石汝強一審被判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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